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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商标局共受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申请达133,297 件。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因A注册商标申请在先而被商标局驳回了该外国企业的B商标申请。这家企业委托代理调查,发现该商标原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但是该情况并没有到商标局进行相应的变更申请。于是外国企业随即以这个A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不存在,A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商标局依法撤销这个商标。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但商标注册人名义因为发生了相应的变更,而没有收到商标局的通知,随后商标局以该企业放弃答辩而作出了A注册商标撤销的决定。
另外一个企业改变了地址,也没有进行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变更,因相同的原因致使商标被撤销。
而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变更是举手之劳的事情。这种损失应引以为戒。
2011年,中国商标局共受理85,076件国内商标转让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
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中国商标在线咨询顾问友情提示您:购买了商标,签订转让协议后,一定要及时到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具体信息,请咨询中国商标在线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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