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商标局共受理38,572件国内商标异议申请。
异议是指任何人对已经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或部分商品不予核准注册的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答辩是指在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对异议人阻止商标注册的意见做出相反观念的文字说明以及证据提交,对商标权利的确定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您可以自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答辩,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2011年,中国商标局共受理13504国内商标注销、撤销申请;与2010年所受理的16,358件相比,有下降趋势。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某商标在三年内未被使用的,就已经能有力的证明该商标已被申请者放弃。因此,商标局可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该商标或由其他任何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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