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异议复审

驳回复审

【数据】

2011年,商标局收到的驳回复审申请为55,298件。

驳回复审是指商标申请过程中,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存在近似商标在先申请,从而驳回该商标,不予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驳回后,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一般来说,如果商标驳回有两种理由,绝对驳回理由与在先商标近似驳回理由,对于前者,不建议做驳回复审,对于后者,则应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后,再做出是否驳回复审。

为绝对驳回理由,不建议申请驳回复审;如果商标驳回为相对驳回,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就商标是否近似做出判断,从而决定是否申请驳回复审。

【案例】

异议复审

【数据】

2011年,商评委共收到15305件异议复审案件。

异议复审就是经过异议程序的商标,由商标局作出裁定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对该案的复审请求。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依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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