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0年9月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这里面包括了欧盟、日本、德国、蒙古、韩国、美国、英国等各国。
马德里商标注册最大的优势就是费用少,指定国家多,但是后期维护后相对麻烦一些。没有正式的商标证书。同时,马德里申请受五年时限的制约,就是说,如果在中国的商标申请或注册被撤销,则马德里申请如果仍在五年内也随之失效。但自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将该国申请转为国家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保留原国际注册申请日期。
截至 2011 年 6月,纯 “协定”缔约方为 1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
截至 2011 年 6月,纯“议定书”缔约方为 29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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