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会旗)
欧盟(The European Union)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1986年,随着葡萄牙与西班牙,欧共体由6国发展至12国,于1992年2月,12国签订了旨在建立欧洲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1993年11月1日,根据内外发展的需要,欧共体正式易名为欧洲联盟。
2007年12月13日,欧盟27个成员国的首脑签署了《里斯本条约》(The Treaty of Lisbon),该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随着爱尔兰的通过,最终生效。 一般认为,《里斯本条约》是一个新版本的欧盟宪法条约。
2010年7月8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通过了欧盟“外交署”筹组方案。7月26日,欧盟外交理事会会议正式通过了有关“外交署”筹组及其架构和职能的决定,标志着这一新的外交机构正式开始组建。 欧盟会旗12颗星星代表的不是成员国数字,而是完美的象征, 是圣母玛利亚的象征。
每年的5月9日定义欧盟日。
欧洲联盟官方网站:http://europa.eu/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
至2009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欧盟成员国名单如下(括号内是成员国加入欧盟时间):
截止2008年,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累计注册共同体商标突破50万件,每年平均申请量保持在9万件。为了更大限度的为用户服务,欧盟委员会取消了注册费,将申请费调整为900欧元,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1、 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二十五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 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4、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6、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7、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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